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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以发帖删帖威胁索财按敲诈勒索定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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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22: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c    nbeta.com/articles/251917.htm

两高:以发帖删帖威胁索财按敲诈勒索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天指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孙军工表示,《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孙军工指出,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通常有两种基本手段:一是“发帖型”,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二是“删帖型”,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

孙军工强调,这两种基本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楼下的哦,吓尿了没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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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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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22: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帖子:
【干货】在hostloc发帖不被删帖的经验
被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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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3: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还有个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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