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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网站北岸和经营性网站许可之间的漏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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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22: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刚仔细去查了《非经营性网站北岸管理办法》,发现里面的一个描述跟大家想象的有很大不同。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这个《非经营性网站北岸管理办法》管理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不是中国境内的网站,中国居民即使在美国开网站,也是需要北岸的。但是这个办法只适用于非经营性网站。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所谓“许可”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是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是由文化部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是工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这些“许可”的颁发依据比较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全部是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活动的。
所以,这就出了个漏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在外国设立经营性网站,就可以完全不理上面这些乱七八糟了……
大家赶快给自己的网站挂个收费才能看的页面吧


PS.企业网站,展示产品,但不从事电子商务的(也就是不能网上下单的),属于非经营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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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22: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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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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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22: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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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22: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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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22: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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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22: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太天真了,你也不看看解释权归谁,说不行就不行,行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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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22: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和他讲理 他和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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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22: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otsnow 于 2010-12-24 22:51 发表


楼主太天真了,你也不看看解释权归谁,说不行就不行,行业不行...

其实这种漏洞是肯定存在的,只是这个漏洞很搞笑。
出这么个搞笑漏洞的原因是中国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结果行政部门立法超出主权范围了。
那些工商类的法律是没法随便改的,牵涉范围太大。反观美国立法时,民商法一定会考虑到美国公民和企业在外国经营的情形。
如果想办你,“危害国家安全”这个罪名比“非法经营”要方便。楼主这个漏洞找的很不错.


如果想在国外搞大. 并且不被屏蔽 这种办法很OK。
只要你不是 设计国家安全 或者舆论  高墙是不会办你的
其他人拿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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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23: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空间不再镇上,毫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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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23: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人在境内,就有法管得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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